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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服务指南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27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

       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品审评中心,CDE)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受理与审评工作。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担依法实施药品注册管理所需的药品注册检验工作。

      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通用名称核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注册药品的监测与评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与送达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注册相关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申请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Ⅳ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经形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持续更新登记信息,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登记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0年第44号通告)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分为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包括境内外生产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应证明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3类、4类相同。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六)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

    (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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